佐藤摩彌 長灘島 澳洲 環島 郭采潔 

保險續期佣金誰屬──兼論保單繼續率業務員離職之後,到新東家發展,最迅速快捷創造業績的方式,就是鼓勵原先的客戶解約,轉向新東家購買新的保單,客戶如果擠不出預算來,業務員往往會設法幫客戶,找到當時老東家的舊保單簽要保書的毛病,諸如:被保險人未親簽、保險業務員非要保書上的簽署者、保險業務員隱瞞事實...,於是乎向原保險公司申訴保單自始無效,要求全額退費,向保險公司申訴不成,轉向保險局申訴,又讓官員疲於奔命、忙得團團轉,這樣的戲碼幾乎年年上演,主管機關再不拿出辦法,今年的無效率虛功,一定為往年的數倍。保險糾紛與保險業務員的跳槽、佣金、簽約金息息相關,很多保險公司為了創造立即業績,用不當方法吸引保險業務員轉?,是原因之一;另外保險公司的續期佣金,離職之後即由保險公司吸納,或轉發給其主管,也是業務員離職後,朝思暮想欲繼續支領,只好另闢蹊蹺的重要原因。當年財政部曾針對這個問題,提出解釋令,指出續年津貼歸屬業務員:壽險業務人員續年津貼之歸屬(財政部解釋函)(壽險業務人員續年津貼之歸屬) 主旨:請轉知各會員公司,在制定業務人員合約或支領報酬規定時,不得有各級業務人員離職時,其不能領取之續年度津貼依次歸其上級續領等類似之約定,以杜糾紛。說明:查邇來常有已離職之業務人員,投書申訴其續年度津貼受人侵佔,極易引起外界誤解,各公司除應加強業務人員之管理外並希依主旨原則更正有關規定。(財政部六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臺財錢第一三O五八號函)(壽險業務人員薪酬之歸屬)有些保險公司要求業務員簽訂賣身契,離職後放棄支領;財政部進一步解釋:貴公司在制訂業務人員合約或支領報酬時,除應依照本部(65) 臺財錢第一三O五八號函規定辦理外不得有「業務員離職後如直接或間接為他壽險公司從事工作,並願停止一切應享之各種薪酬(包括各種津貼)絕無異議」等之規定。(財政部六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臺財錢第一一五八四號函)由此觀之,財政部明文解釋,續期佣金歸屬業務員,即使雙方另外簽訂契約亦為無效──好比夫妻簽訂容許一方重婚,為無效之契約。況且,保經代公司經營者都知道,保險公司另有一筆服務津貼發起經代公司,很清楚劃分續期佣金和服務酬勞!如果續期佣金照財政部的解釋──發給業務員,絕大多數的業務員一定會協助保險公司,大力說服客戶續繳保費;解約減少,對消費者有利、對保險公司的經營也有利;申訴減少,保險局官員也將減少不必要的工作,多致力於政策的興革,方為全民之福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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